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181执794号之一
关于台州昊康涂料有限公司与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594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77400.00元,其中,本金259400.00元,利息18000元,***行金0元。此款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6日将该款转付给台州昊康涂料有限公司。至此,台州昊康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辽0181民初380号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