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374号 原告: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9元,减半收取3,204.5元,由原告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承担。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