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402民初7946号之一 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园屏北二路18号3栋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XUA0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三道岗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3569748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靖宇县。 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保全费1248元,由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