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熙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2233号
原告: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6962811C。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7月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王熙杰,女,1956年9月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熙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熙杰名下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熙杰名下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宝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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