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80号
申请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6962811C。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
申请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