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2723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