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104民初351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7.5元,退回原告***83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