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6826号
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23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555306134W
法定代表人:姚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勇,男,62周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男,42周岁,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被告曹**勇主体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