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石坑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4398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沿江二马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103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石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石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11472434655XN。
责任人:***。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石坑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本院已于2022年8月22日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建筑工程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建筑工程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诉讼费。现交费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