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8999号盛世新天地2号楼1单元8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邱树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9]哈仲调字第1639号调解书,受理了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98,701.7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9]哈仲调字第1639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李祎丹
审判员 孔庆宇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