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保力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13772号
原告:***,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黑龙江省保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广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中源大道**盛世新天地**楼******/div>
法定代表人:邱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保力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12月2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441元,退回原告***13441元。
审判长 罗 立
人民陪审员 黄景清
人民陪审员 谭建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景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