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2467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女,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中源大道**盛世新天地**楼******。
法定代表人邱树军。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