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哈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金色莱茵小区1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