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月河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43708-2。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住章丘市白云湖镇,现住址不明。
被告**,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牛。
委托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9111-7。
法定代表人魏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子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26日21时41分,被告***驾驶鲁E5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牛庄镇油棉厂门口处左转弯时,与沿2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刘某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EC2XXX号小轿车相撞,致刘某、***及乘坐其车的被告**、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宋某某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失182695元,原告花费清障费1950元、停车费360元、拖车费300元、外援费600元、拆检施救费1500元,鉴定费5480元。以上费用共计192885元,要求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余款190885元由被告***、**按照50%责任赔偿原告95442.5元。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在该次事故中,**既不享有运行利益,也不对该车运行产生控制,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不应承担本次事故任何责任。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21时41分,被告***驾驶鲁E5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牛庄镇油棉厂门口处左转弯时,与沿2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刘某驾驶的鲁EC2XXX号小轿车相撞,致刘某、***及乘坐其车的**、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宋某某无责任。
经东营市东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鲁EC2XXX号小轿车的损失价格为182695元,原告花费清障费1950元、停车费360元、拖车费300元、外援费600元、拆检施救费1500元,鉴定费5480元。
鲁EC2XXX号小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E5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时,**与***系在饭后由***驾车返回的途中。
该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扣押了被告**名下的鲁E5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山东省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发票及收据共六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受损车辆鲁EC2XXX号小轿车的所有人,对于该车受损而产生的损失费用,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具有客观性,能够作为划分责任的证据,本院对其所证明的内容予以采信。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对于因该事故导致的原告的合理财产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虽为鲁E5AXXX号小客车的所有人,其对***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鲁E5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予支付。
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182695元,系东营市东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评估的损失数额,能够证明原告的车损价值,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清障费1950元、停车费360元、拖车费300元、外援费600元、拆检施救费1500元,鉴定费5480元均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收据予以证实,能够证明原告合理的支付此费用,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清障费、停车费、拖车费、外援费、拆检施救费、鉴定费共95442.5元。
三、驳回原告东营天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清丽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葛兆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