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大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西大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巴渝乡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28632号

原告:重庆西大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74582。

法定代表人:张强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渝乡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食品城大道**4-8-1(B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P05EXW。

法定代表人:李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其,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西大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大规划公司)与被告重庆巴渝乡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渝乡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元亮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大规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林,被告巴渝乡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大规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设计费34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资金占用损失(以34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3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2日,被告巴渝乡愁公司与原告西大规划公司签订《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巴渝乡愁(农业项目基础配套设施)”项目进行农业产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设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大纲、初稿以及终稿,但被告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付费时间支付相应比例的设计费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巴渝乡愁公司辩称,1、同意在2021年1月底前支付设计费,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设计费金额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因原告最终的成果是多少钱需要最终的文本进行确定。同意支付利息,需要双方沟通后确定金额支付,诉讼费我方愿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举示的《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告工作人员代璐与被告工作人员彭红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页、邮箱截图1页、照片1页、4月1日初审会议录音文字材料、4月29日终审会议录音文字版、光盘2张、资格等级证书,因被告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西大规划公司由原重庆西大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以下均称西大规划公司)。原告具有编制可研报告、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书、产业策划报告等资质。

2019年3月12日,以被告巴渝乡愁公司为甲方,原告西大规划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巴渝乡愁(农业项目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巴渝乡愁公司委托原告西大规划公司就“巴渝乡愁(农业项目基础配套设施)”项目进行农业产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设计。该合同载明:第二条履行期限进度安排:2.1履行期限: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2.2进度安排:2.2.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组织项目核心设计团队与甲方沟通策划设计方案大纲和表现形式,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立即开展设计工作。2.2.2乙方应在2019年3月10日前提供产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初稿,双方就初稿进行讨论并调整。于2019年3月14日前完成第一次甲方组织的专家领导上会汇报。2.2.3乙方进行园区概念性规划方案深化(含各节点初步设计平面、效果图),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交由甲方审核,以及向甲方进行项目上会汇报。2.2.4乙方就上述汇报后甲方的修改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以及制作策划、规划设计文本。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由甲方组织,乙方进行项目结案汇报(向甲方领导或、主管部门和区主要领导汇报),汇报文本由乙方提供。乙方提供文本终稿8份,cad设计图电子文档1份(非施工图图纸)、PPT汇报文件。2.2.5乙方在甲方施工关键时间节点提供技术咨询(含农业项目的种植技术服务)。2.3设计履行地点:重庆北碚西南大学;项目实施履行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南北大道与351国道交汇处。2.4.1条约定:项目策划规划阶段现场服务次数暂定3次,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沟通成效增加现场服务次数。2.4.2条约定: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现场服务的节点暂定3次。2.4.3条约定:方案汇报次数暂定为5次:总周期为35天,每周不少于1次的方案汇报。总共不少于5次。第四条合同金额:4.1项目设计费含税固定总额为380000元。该费用包含有关专家聘请费、交通费、规划文本制作费、乙方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费、发票等等。4.2设计费由甲方以转账方式分期支付给乙方,乙方每次提交付款申请时需提供等额合规发票。4.3具体支付时间如下(以下数据以表格形式列明):第一次付费30%,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甲方深度沟通并与甲方确认本策划规划方案基础大纲后和表现形式后10个工作日内,付费后开展设计工作;第二次付费30%,付款时间为乙方提供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初稿,经双方沟通调整并与甲方上会确认产业策划终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30%,付款时间为乙方提供园区概念性规划终稿,并与甲方上会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10%,付费时间为设计服务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备注:甲方设计费到账前,乙方提供资料均为带有公司水印预览版本;设计费到账,经乙方核实后提交高清版本资料。第七条评审验收:7.1乙方提供技术开发研究工作成果的形式:规划文本、汇报PPT。7.2技术开发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一条的标准进行评审验收。7.3技术开发研究工作成果的验收方式:以会议方式,由双方推荐并组织有关专家、领导对本合同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甲方负责有关会务安排与接待工作。7.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019年3月31日前,由甲方组织验收,超过2020年3月31日,甲方不组织验收,本合同项目视为完成任务结题,不再组织评审验收。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每阶段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2‰每天的利率向甲方赔偿损失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7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取乙方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8.2乙方提交的成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整改;乙方怠于整改或整改一次后仍不合格的,乙方赔偿甲方已付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8.1条中逾期交付之责任。8.3双方均保证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成果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因侵权引起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的,由责任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8.4若因乙方的设计资料或方案侵犯第三方权利而导致与第三方的纠纷,须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部赔偿。第十二条双方联系人: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彭红彦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8200****XX,乙方指定代璐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3983****XX。如一方变更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另一方。第十六条合同附件:乙方设计团队名单(以下名称以表格方式列明):尹克林、代璐、黄麦平、隗溟、罗庆熙、刘朝贵、李周权、左赛男、吴帆、钱春、李兵、黄露、黄业斯、陈施羽、张力、朱雯、王玲。

原告举示其工作人员代璐与被告工作人员彭红彦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页,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规划方案基础大纲,且被告认可该规划方案。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微信聊天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彭红彦于2020年2月21日微信回复“收到,代教授好,这个目录总的来说问题不大了,请先按这个目录做方案,具体的成果内容还是在我们例会上补充沟通”。

原告举示邮箱截图1页、照片1页、4月1日初审会议录音及文字材料,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提供了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初稿,并上会确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也认可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费30%的条件达到了,时间为2019年4月1日上会确认初稿的时间。

关于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费,合同约定第三次付款的时间为“乙方提供园区概念性规划终稿,并与甲方上会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庭审中举示2019年4月29日终审会议录音文字版、光盘2张(一张为关于两次会议录音的证据、最终提交的文稿电子版;另一张为关于图纸的电子版),拟证明其在2019年4月29日已经向被告提供了概念性规划终稿,并与被告上会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表示只能证明原告提交了概念性规划终稿,双方上会商议该事情,但没有对最终成果确认,我方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原告应当根据我方的修改意见再次提交终稿进行确认。2019年4月29日的终审会议录音显示:2019年4月29日,原告和被告就案涉设计项目的终稿进行了评审,就终稿中的具体细节进行了交流,原告基本解决了被告在初稿审核会议时提出的问题。且被告提出该终稿还需加强,原告称可以配合,且原告称系按照农业种植指导方案的深度,农业里边最深的深度在进行,而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是策划到规划的步骤。其中光盘包含了巴渝乡愁农业产业方案、巴渝乡愁(干田、水田、田坎、菜籽、蔬菜平面图)两份电子文档。

关于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费30%的条件是否达到,被告表示,未达到付费的条件,第三次付费是约定甲方上会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4月29日虽然开了会,但是没有经我方确认通过,我方认为原告仍需要再提交确认后的稿件。而原告表示,第三次付费的条件已经达到了,根据合同第7.3条,技术开发研究工作成果的验收方式是以会议的方式,由双方推荐并组织有关专家、领导对合同项目进行评审验收。我方在该会议上就前一次被告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回应,且形成了最终的文稿并上会,因此我方认为该付款条件已经具备。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认为该付款条件未具备,项目未验收,但根据合同7.4条,超过2020年3月31日甲方不组织验收,本项目视为完成任务结题,不再组织评审验收,在2019年4月29日之后双方并未再次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因此也应当视为4月29日的验收为终审验收。

庭审中,被告还陈述,在2019年4月29日之后,公司没有对原告提供的方案再上会研讨,因我方在2019年4月股东进行调整,没有人员履行职责,处于人员均待岗的阶段,没有相应的工作行为。原告陈述,其2019年4月29日上会的时候给被告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文本终稿8份、cad电子图1份、PPT汇报文件,上会就是对上述文本资料进行汇报。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案涉合同第四次付费的起算时间为从2019年4月29日双方确认开始计算一年,到2020年4月29日满一年。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第一、二、三次付费金额。

关于已支付的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案涉项目被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西大规划公司与被告巴渝乡愁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的《巴渝乡愁(农业项目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巴渝乡愁合同》)从内容看主要是原告为被告的“巴渝乡愁(农业项目基础配套设施)项目”提供农业产业策划、布局规划,原告交付的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设计成果也无需报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由此看《巴渝乡愁合同》并非一般的工程施工设计合同。原告具有咨询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其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巴渝乡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应支付的设计费用。合同约定,项目设计费总额为38万元,分期支付,第一次付费30%,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甲方深度沟通并与甲方确认本策划规划方案基础大纲后和表现形式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告举示的其工作人员代璐与被告工作人员彭红彦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看出,被告的工作人员彭红彦在2019年2月21日时认可原告提供的设计目录,并要求原告按该目录做方案,应视为双方在2019年2月21日已经对案涉项目的规划方案基础大纲进行了沟通和确认,被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3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设计费用114000元(380000元×30%)。合同约定第二次付费30%的支付时间为“乙方提供农业策划及概念性规划初稿,经双方沟通调整并与甲方上会确认产业策划终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原告举示的邮箱截图1页、照片1页、4月1日初审会议录音及文字材料,可认定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4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4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设计费用114000元(380000元×30%)。对于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费30%,合同约定支付时间为“乙方提供园区概念性规划终稿,并与甲方上会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原告举示的2019年4月29日终审会议录音文字版、光盘2张,可证明原告在2019年4月29日已经向被告提供了概念性规划终稿,并与被告上会确认,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费条件成就。被告对原告向其提交了概念性规划终稿,并与其上会商议的事实无异议,仅认为其没有对最终成果确认,由此认为第三次付费的条件未达到。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提供的概念性规划终稿为智力成果,被告虽称该概念性规划终稿经过其公司上会商议但未最终确认,但被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概念性规划终稿存在何种问题导致其未能确认,且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告提供概念性规划终稿并与被告上会后,被告也陈述双方并未再上会研讨,且因为其公司股东调整,没有人员履行职责,故即使如被告所称,原告在2019年4月29日上会汇报的概念性规划终稿未得到被告最终确认,但未最终确认的原因也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以此抗辩付款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即便原告在2019年4月29日上会汇报的概念性规划终稿未得到被告的确认,但根据《巴渝乡愁合同》第7.3条“2019年3月31日前,由甲方组织验收,超过2020年3月31日,甲方不组织验收,本合同项目视为完成任务结题,不再组织评审验收”的约定,也视为得到了被告的确认。故被告辩称第三次付费的条件未达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合同约定的第一、二、三次付费条件已成就,根据约定被告应支付项目设计费用为342000元(380000元×90%)。因被告陈述案涉合同其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项目设计费用34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如前所述,被告应在2019年3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费用114000元,在2019年4月16日前支付第二笔费用114000元。同时,原告在2019年4月29日已经向被告提供了概念性规划终稿,并与被告上会确认,根据约定从此时起的1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5月14日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三笔设计费用114000元(380000元×30%)。被告逾期未支付项目设计费用,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巴渝乡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西大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项目设计费用34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西大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0元,已减半收取3365元,由被告重庆巴渝乡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元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源

书 记 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