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蒋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领航”)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滩顾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合领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东滩顾问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支持联合领航的反诉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东滩顾问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东滩顾问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提供服务,工作成果存在延期交付和质量问题,未履行其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联合领航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东滩顾问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联合领航已对报告初稿进行了确认,推定2018年7月20日东滩顾问提交的报告为终稿,在没有专家评审的情况下视为联合领航认可了终稿,并判决联合领航支付全部款项,明显错误。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前后论述不一致。
被上诉人东滩顾问答辩称,不同意联合领航的上诉请求,东滩顾问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阶段的工作成果,且上述成果已经由联合领航确认。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东滩顾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联合领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向东滩顾问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项目服务费人民币1,6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联合领航向东滩顾问支付上述服务费用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别以810,000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算;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算;以270,000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算);3、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联合领航提出反诉,要求:1、确认双方于2017年8月签订的《南京溧水航空城(暂定名)总体发展规划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3月22日解除;2、判令东滩顾问向联合领航退还已支付的902,988.51元;3、判令东滩顾问向联合领航支付违约金405,000元和律师费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8月,联合领航(委托方、甲方)与东滩顾问(受托方、乙方)签订《南京溧水航空城(暂定名)总体发展规划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南京溧水航空城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具体工作内容、成果及安排详见附件《南京溧水航空城总体发展规划服务工作计划书》(下称《计划书》)。本项目分为规划服务期和后续服务期两个阶段:规划服务期为16工作周(不包括十一长假):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12月18日。后期服务期为8工作周: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2月12日。乙方应按照《计划书》所列的研究思路对南京溧水航空城总体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在规划服务期届满前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南京溧水航空城总体发展规划(2017-2025)》(下称《发展规划》),该规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总体战略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实施规划等,详见《计划书》的约定。根据双方商议确定的《计划书》中的项目进程安排,共有3个成果提交节点,其一为9月底向政府做《发展规划》中期沟通汇报,该沟通汇报应在核心结论上与甲方和政府达成共识。其二是项目启动后12周左右(约11月底)提交完整的《发展规划》初稿供甲方审核(甲方可自主选择审核形式)并得到甲方认可。其三为根据甲方审核意见修订完善后的《发展规划》终稿,由甲方组织包括政府人士/相关专家在内的专家评审会,在12月中下旬左右组织方案评审,终稿应得到专家评审会的认可。项目总费用为270万元(由乙方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费用为包干价,此价格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包含税金及差旅与打印等所有相关费用),分四期付款,第一期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108万元,第二期项目启动12周,成果初稿完成甲方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81万元,第三期规划服务期满,成果终稿完成经专家评审会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54万元,第四期后续服务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27万元。双方确认,上述付款条件满足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收据,甲方收到合格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运作方式见附件《计划书》。咨询顾问由乙方安排姜盼、徐卫兵、吴文洁、姚远、亓远、丁怡纯、吕思莉等7名专职项目成员负责,东滩顾问总裁朱跃军作为项目董事,东滩顾问合伙人尹福臣、马吴斌、肖璐、干迪作为项目顾问委员会成员。朱跃军为本项目总负责人,姜盼为本项目具体负责人。上述项目成员经甲方认可后,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换本项目组成员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更换一名项目组成员,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组负责人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因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认为上述项目组成员中有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更换通知后3日内更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咨询研究服务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成果。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发展规划》初稿工作成果,及时组织内审予以确认,确认方式为通过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甲方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确认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鉴于规划咨询类项目运作在时间控制的特殊性(政府汇报的时间不受控制、专家评审会组织的时间不受控制),如有延迟,乙方可以顺延相应工作成果提交的时间,但不得以合同服务期限为由对甲方追责。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未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每逾期一天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提交约定工作成果报告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项目总费用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告知乙方并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其他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在三个约定的成果提交节点,乙方的成果质量没得到相应认可,经过甲方反复要求修改仍达不到委托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进入解约程序。解约程序约定为,甲方单方面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书,乙方收到解约通知书后即可生效。甲乙双方根据生效日之前的人工?工时投入,结合工作计划书的商务报价,进行款项结算。由于甲方确认乙方无能力完成委托目标而提出解约,根据乙方报价(详见《计划书》)核算的款项超出预付款的,甲方不需支付,根据乙方报价核算的款项低于预付款的,乙方须退还给甲方。若甲、乙单方违约涉及诉讼,违约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守约方因追索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
《计划书》关于运作计划及运作机制的约定为:项目拟采用“三方联动工作营”工作机制,即联合领航、东滩顾问、RTKL组成工作营,约定联动工作机制。具体约定为:项目启动后第1周(0821-0828)由联合领航和东滩顾问进行任务交底、讨论专题研究计划、知识共享、初步案头研究、调研计划;项目启动后第2周(0829-0904)三方团队现场调研、资料索取、政府相关部门访谈;项目启动后第3、4周(0905-0918)由RTKL进行规划条件梳理、规划初步设想,由东滩顾问进行专题研究、头脑风暴、初步设想;0919三方进行第一次工作营会议:策划规划碰撞,听取完善意见;项目启动后第5、6周(0920-0929)由东滩顾问深化研究、形成可对政府汇报的中期成果;0930三方进行政府汇报:战略方向、产业方向、空间布局等;项目启动后第7、8、9周(1009-1030)由RTKL规划设计思路、规划总平初稿,由东滩顾问形成中期汇报稿;1031三方进行第二次工作营会议:策划规划对接、稳定和新研究结论(尤其是规划相关结论);项目启动第10、11、12周(1101-1122)由RTKL城市设计完稿,由东滩顾问根据修改意见,完成完整的规划初稿;1123三方进行第三次工作营会议:策划规划汇报、定稿、合稿;项目启动后第13-16周(1123-1218)由三方进行政府汇报、专家研讨、规划终稿方案1.0版定稿。项目结案后,有8周的结案后期服务期,主要参与各种专业对接研讨,但不包括大的改动和新的研究任务。RTKL团队(暂定)的服务内容作为项目运作上的协同工作安排,不作为东滩顾问的服务成果质量和时间的前提条件,但甲方亦不得因规划方面的相关内容不精准等原因向东滩顾问追责。
上述合同签订后,联合领航于2017年9月13日向东滩顾问支付服务费108万元。2017年9月21日,东滩顾问向联合领航发送了《溧水航空城总体规划(初期汇报稿)》。2017年10月13日,东滩顾问和联合领航就航空城总体规划方案向政府进行了汇报沟通。2017年10月15日,东滩顾问向联合领航发送了《溧水航空城总体规划(政府中期沟通稿)》。2017年10月21日,联合领航就汇报的内容以邮件方式向东滩顾问提出了4点意见。东滩顾问于2017年12月20日向联合领航提交了《发展规划》初稿。联合领航收到该初稿后,在2018年4月之前未提出异议。2018年4月4日,东滩顾问按照联合领航4月初的要求,将添加了适航审定中心的规划方案的汇报简版(后附专题研究)和完整版各一份发送给联合领航。2018年5月至7月,东滩顾问多次向联合领航发送修改稿。2018年7月20日,东滩顾问向联合领航发送《发展规划》(完整稿修改)、《南京未来航空城营销推广文件》和《南京未来航空城请款函》。嗣后,联合领航既未回复,也未支付后续费用,东滩顾问涉讼。
2019年3月21日,联合领航以东滩顾问所提交的初稿文件未全面履行研究内容且未在项目启动12周内完成成果初稿为由,向东滩顾问发送《解约通知书》,通知东滩顾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于东滩顾问收到通知书时解除。该通知书东滩顾问于2019年3月22日收悉。嗣后,联合领航向法院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滩顾问是否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联合领航提交了工作成果?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情况,双方对于东滩顾问会同联合领航于2017年10月13日就航空城总体规划方案向政府进行了中期沟通汇报及东滩顾问于2017年12月20日向联合领航提交了《发展规划》初稿并无异议,主要的争议在于三个方面:一、中期汇报是否在核心结论上与联合领航和政府达成共识?二、初稿是否得到了联合领航的认可?三、2018年7月20日东滩顾问向联合领航发送的是不是终稿?关于第一个方面,联合领航称东滩顾问的中期汇报并未取得总体和方向上的肯定。根据双方在中期汇报后的邮件沟通内容可以看出,汇报后联合领航向东滩顾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但从该修改意见中无法看出东滩顾问的中期汇报是否在核心结论上与联合领航和政府达成了一致。关于第二个方面,根据合同约定,中期汇报后,东滩顾问应在第12周出具初稿。虽然东滩顾问在2017年12月20日才向联合领航发送初稿,与合同约定的时间有所延迟,但联合领航在收到东滩顾问提交的初稿后在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里并未提出过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联合领航收到初稿后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确认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东滩顾问支付相应款项。根据上述约定,应视为联合领航对初稿已予以确认。关于第三个方面,2018年7月20日,东滩顾问向联合领航发送的《发展规划》(完整稿修改)的同时还发送了《南京未来航空城营销推广文件》和《南京未来航空城请款函》,虽然联合领航称该份《发展规划》并非终稿,其也未对此予以认可或组织专家评审,但联合领航在收到上述稿件后在涉讼前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并未予以回复或要求东滩顾问进一步进行修改,结合联合领航同时发送请款函等事实,法院认为可以确认上述《发展规划》是经修改后的终稿。至于联合领航未组织专家评审的问题,系其耽于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上述稿件是否为终稿的认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东滩顾问已向联合领航提交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但在初稿和终稿的提交时间上确有延迟,而终稿提交延迟的主要原因在于联合领航未及时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关于东滩顾问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因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故法院对于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东滩顾问主张的剩余服务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东滩顾问已经向联合领航提交了工作成果,虽然联合领航对东滩顾问提交的终稿不予认可,也未组织专家审评,但该行为系其故意耽于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应作为其不支付服务费的理由,东滩顾问主张联合领航支付剩余服务费162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东滩顾问在提交初稿和终稿的时间上确有延迟,东滩顾问对此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对于东滩顾问主张的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联合领航要求确认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3月22日解除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联合领航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理由是东滩顾问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工作成果,而其在东滩顾问向其提交工作成果后的合理期间内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终稿提交的延迟主要是由于联合领航未及时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故该理由不成立,其以此主张行使解除权缺乏依据,其要求确认合同于2019年3月22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联合领航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东滩顾问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均基于上述理由,故法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1,620,000元;二、驳回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审理中,东滩顾问将原第1项诉请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向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项目服务费用合计1,4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联合领航上诉认为东滩顾问工作成果存在延期交付和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在没有专家评审的情况下视为联合领航认可了终稿,并判决联合领航支付全部款项是错误的。对此本院认为,东滩顾问于2017年12月20日向联合领航提交了《发展规划》的初稿,联合领航收到该初稿后,在2018年4月初之前未提出异议。此后经多次修改,东滩顾问于2018年7月20日向联合领航发送《发展规划》(完整稿修改)及《南京未来航空城请款函》,联合领航直至双方涉讼既未予以回复,也未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审判决视为联合领航认可了终稿,并判决联合领航支付剩余服务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联合领航认为东滩顾问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滩顾问提交终稿并经认可后,已按《服务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无解除之必要,故一审判决未支持双方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审理中,东滩顾问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将原主张的剩余项目服务费1,620,000元变更为1,400,000元,系其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400,000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9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691元,由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95.47元,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795.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5.50元,由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80元,由上诉人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张文如
审判长  周刘金
审判员  刘海邑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炳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