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44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3214室。
法定代表人:朱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露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南湖湿地公园内荷苑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12932号文书,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某、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就查明财产部分,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伟
审 判 员 卢 文
审 判 员 王剑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闵 婕
书 记 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