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督2号
申请人: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跃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于同月20日发出(2021)沪0113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现该支付令由本院以EMS专递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户籍地及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居住地送达,但均被退回。后本院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住地址上门送达仍无人签收,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沪0113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人民币767元,由申请人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翔海
书记员 戴 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