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旭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白北路松泉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717XR。
法定代表人:梁谦。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旭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9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16,178.1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执390号。首执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本。2019年6月13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0元清结(2016)深仲裁字第997号裁决所确定的债务。其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内容,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做结案处理,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97号裁决裁决书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案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及人身限制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97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首执案号(2017)粤03执390号项下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及人身限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