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11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号*座****房,身份证号码4406021974********。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号*座****房,身份证号码4406021974********。,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号*座****房,身份证号码4406021974********。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号*座****房,身份证号码4406021974********。。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号*座****房,身份证号码4406021974********。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旭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松泉公寓7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717X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旭冷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45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8)粤0303民初14576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