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旭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旭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34511号
原告:深圳市深旭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松泉社区太白路3038号松泉公寓3栋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717XR。
法定代表人:陈小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闽,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1034594。
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5849。
法定代表人:胡正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洋,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深旭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空调设备及安装费人民币244509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445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深圳市福田区建筑工务署签订了《福田区2014年暑假施工学校改造项目第8包》合同,约定被告以施工总承包模式承接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学功能室改造工程。后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分包其中的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原告依约完成了空调设备安装事宜。经深圳市福田区建筑工务署、使用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学、监理单位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原告实际施工工程款应计为244509元。原告与被告协商款项支付事宜,被告同意支付款项却未予实际支付。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深圳市福田区建筑工务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建设工程)约定,被告承包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学功能室改造工程,其中包括四层钢琴室新增空调项目。虽然立案时原告将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但其诉请的事实基础是原告以分包形式从被告处取得梅林中学功能室改造工程中中央空调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订单,即原告除了提供空调外还负责空调安装施工,且其空调施工系整个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故应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耿哲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