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2民初2322号
原告: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718096X9),住所地威海市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6124186M),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同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良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姜开堃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