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恢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旺疃村府前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范振岐。
被执行人:曾国,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国侵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9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