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保235号
申请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本院在审理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2021年7月27日,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