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弘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山东弘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二干渠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兴,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文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彬,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山东弘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7元,减半收取计668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任长申
人民陪审员  赵廷增
人民陪审员  王希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