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执保113号
申请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弘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二干渠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5号楼6层601-1。
法定代表人:吴玉晓,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1)鲁1524民初2186号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