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926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周兵,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二干渠桥西路南。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501。

原告***与被告周兵、***、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