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926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周兵,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二干渠桥西路南。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501。
原告***与被告周兵、***、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