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8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5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2023年6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