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514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新南环二干渠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