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514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新南环二干渠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