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审被告: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新南环二干渠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弘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5民初50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