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5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檀树坝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联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岭村4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联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5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联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联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