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6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西二环一段**麓山翰林苑****。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联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联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星雅美辰小区****iv>
法定代表人:何剑斌,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联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联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52000元,利息317520元,违约金5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8元、执行费36650元。以上合计35928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联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联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928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辉跃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