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欣、侯佰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联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92号星雅美辰小区1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斌。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湖南联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610元,由***、***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