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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882民初1189号
原告: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员。
被告: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爽,单位职员。
原告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被告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水利工程设计费107.4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了水利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大安市16个乡镇、52个村、96个屯的取水工程、配水工程、建筑、供配电工程设计,机械设备选择、节能与节水设计及防火与安全及劳动保护设计,设计费107.42万元,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清。2017年11月,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之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给付原告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设计费107.42万元。
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