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民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宁江区诚信管道安装队,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经营者:***,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诚信管道安装队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松原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2元,本院退给松原市宁江区诚信管道安装队。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