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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诉松原市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松民一终字第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西路935号,营业执照号220700000001824。法定代表人:牛佳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乾安县赞字乡,身份证号22232719670327161x。
委托代理人:蔡福田,1941年6月19日生,农民,住乾安县,身份证号222328194106191612。委托代理人:宋殿学,1952年11月25日生,无职业,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22232519521125007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宁江区沿江西路935号,营业执照号2207001100066。法定代表人:狄鹏,院长。
委托代理人:陶艳艳,女,1983年4月6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常家村常家围子屯。身份证号码:220721198304063623。
原审第三人:狄鹏,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松原市水利勘探设计院院长,住宁江区建设街,身份证号220704197309284114。
原审第三人:修长林,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干部,住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222303196510028210。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原审第三人狄鹏、修长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蔡福田、宋殿学、被上诉人松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陶艳艳、原审第三人狄鹏、原审第三人修长林的委托代理人朱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2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世雁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