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水勘测设计总承包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诚信管道安装队、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宁江区诚信管道安装队,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经营者:王承义,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利水勘测设计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谷晓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松原市水利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堂,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诚信管道安装队(以下简称诚信管道安装队)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省水利水电公司)、被上诉人吉林利水勘测设计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水公司)、被上诉人松原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诚信管道安装队经营者王承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被上诉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被上诉人利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被上诉人松原市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尤金堂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诚信管道安装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陈一宏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宁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