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威海北极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4581号
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白沙滩镇白沙滩村。
法定代表人:于炳喜,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威海北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下初镇下洼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威海北极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人民陪审员 姜春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