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1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8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乳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少明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