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北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2211号
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乳山市白沙滩镇白沙滩村。
法定代表人:于炳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北极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乳山市下初镇下洼村。
法定代表人:刘鲁波,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北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不予收取。
审判员  郑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