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乳山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65号
案外人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白沙滩村。
法定代表人于炳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利群,乳山义恒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照,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世界,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毛家村。
负责人郑丙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决定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向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乳山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乳山支行24×××80账户的冻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乳山市海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涛
审判员  凌涛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