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特292号
申请人***。
申请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63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材料款纠纷,于2016年8月1日经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