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金蚂蚁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国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审被告: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江波,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上诉人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华章
审判员  董光成
审判员  潘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姜雅群
书记员丛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