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特314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0783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谢××。
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相对人谢××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520元,相对人谢××的工程款转到相对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相对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第一时间给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威海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关于2017年8月30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