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联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美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10556号
原告:重庆联众园***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创意公园13栋D3-1-3附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08318D。
法定代表人:雷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征,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7幢3单元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321002。
法定代表人:肖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联众园***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美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众园***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众园***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众园***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7.66元,减半收取1208.83元,由原告重庆联众园***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树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