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

20-2590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2590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
被申请人:***,男,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崖头镇。
财产保全担保人:李霞,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财产保全担保人:邵茂政,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李霞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室房屋,邵茂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室、威海市和平路**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霞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
三、查封担保人邵茂政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室、威海市和平路**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