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225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的账号【账号:83×××41】。现因查封数额超出标的额,被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该账号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账号【账号:83×××41】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