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成山镇环海路1602号楼204、206、207、208室,1598号楼207、301室,1600号楼206、208、210、212、213、301、306、308、314室房产并提供了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昆明路-82号304市、308室房产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位于威海市昆明路-82号304市、308室房产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
二、自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