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

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马**,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