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

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威海新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财保9号
申请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新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夏村镇台依村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新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9年5月16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仲裁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新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威海威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雅静